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,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。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,严格按照规定考试,接受社会监督。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,讲解考试要求,核实申请人身份;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,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;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,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。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。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。 第三十九条: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,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、未经考试、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,不得减少考试项目、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、协助、纵容考试作弊,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,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、教练员、申请人的财物。
科目一没过教练会知道我的成绩吗
更新时间:2026-08-22 01:05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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